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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489号

陈祥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489号罪犯陈祥军,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玉环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台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祥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祥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祥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军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