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高俊民。被执行人高俊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伊民保字第45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俊义在鄂尔多斯银行银城支行的工资卡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俊义在鄂尔多斯银行银城支行的工资卡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