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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075号

高俊民与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俊民,高俊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高俊民。被执行人高俊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伊民保字第45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俊义在鄂尔多斯银行银城支行的工资卡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俊义在鄂尔多斯银行银城支行的工资卡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