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左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涛利,该局水土保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代超,该局水土保持站副站长。被执行人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瑞英,该公司财务部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峰水保决字(2015)第03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在执行过程中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