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864号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9号B座2楼2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9036X。法定代表人孙广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金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广东路广顺园2号楼2门901903,组织机构代码789357970。法定代表人于洪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2号楼2门402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已从注册地河西区广东路广顺园2号楼2门901903迁往天津市××产业园区××路××楼××室,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宝利
审 判 员 蔡常余
代理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