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718号

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与讷河市乡水源火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讷河市乡水源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718号原告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鑫苑小区小区*号楼**单元**层。经营者马文博,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乡水源火锅店,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鑫苑小区*号楼**单元**层。经营者张玥,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经营者马帅,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原告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以下简称美食城)诉被告讷河市乡水源火锅店(以下简称火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永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美食城撤回了对马帅的起诉。原告美食城经营者马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火锅店经营者张玥、马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食城诉称:2016年1月14日,火锅店经营者张玥、马帅停止经营火锅店时,把水表摘走。当时火锅店已用水1344吨,马帅出具便条,承诺以前的1344吨水费和以后出现一切事故由原承包人马帅负责。因火锅店拖欠水费没有给付,自来水公司停水两次,给美食城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美食城诉讼请求:1、被告火锅店经营者张玥、马帅给付所欠水费7257.6元。2、赔偿多次停水的经济损失3000元。3、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美食城撤回要求火锅店赔偿多次停水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火锅店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张玥、马帅经营火锅店,2016年1月14日,停止经营火锅店。马帅把水表摘走时出具便条,写明“今日2016年1月14日,原重庆乡水源火锅店老板马帅把原水表已摘走,更换表数1344吨,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原承包人马帅负责”。讷河市自来水公司收费每吨5.4元,2016年4月25日,继续租用该房屋的美食城经营者马文博,在自来水公司因未交费停止供水的情况下,向自来水公司交纳3189吨水费17220.6元,其中包含为张玥、马帅垫付1344吨的水费7257.6元。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美食城经营者马文博的当庭陈述,马文博提供证人孙喜华的陈述、马帅出具的便条一份、垫付水费的收据及乡水源火锅的营业执照手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火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火锅店经营用水1344吨,应当向自来水公司交付水费。美食城为其垫付水费,有权向其主张权利。原告美食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讷河市乡水源火锅店经营者张玥、马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原告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经营者马文博人民币72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讷河市大鑫云鹏美食城经营者马文博负担3元,由被告讷河市乡水源火锅店经营者张玥、马帅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金宝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