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078号原告任法全,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法全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法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任法全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法全负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