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230-1号原告济南新鑫美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景,经理。被告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江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新鑫美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山东富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处的莱州市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一体化装修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山东富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处的莱州市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一体化装修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100万元。冻结期间,被告不得支取,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