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民特4号申请人柳思辰,男,汉族。法定监护人柳光明,男,汉族。申请人柳思辰请求宣告姚锦如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柳思辰诉称,被申请人姚锦如与申请人之父柳某于2014年2月11日离婚后出走,丢下孩子不顾。2014年9月,申请人之父柳某在浙江打工时患白血病死亡。被申请人姚锦如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经多方到处查找无果,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多。因此,申请人柳思辰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锦如失踪。经查,姚锦如,女,浙江省杭州市人,系申请人柳思辰之母,于2014年2月出走,**市**镇**村民委员会及**市公安局**派出所均出具了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姚锦如自2014年2月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8日登报发出寻找姚锦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二个月,现已届满,姚锦如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柳思辰关于宣告被申请人姚锦如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姚锦如为失踪人。
审判员 邓曙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方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