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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行初15号

王俊丰与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丰,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5行初15号

原告:王俊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XX,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兰,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632-9.

法定代表人:朱可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为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088518-2。

法定代表人:秦加文,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勇,该中心参保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丰诉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王俊丰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对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丰撤回对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

审 判 长  季爱华

审 判 员  赵佳喜

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司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