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5行初15号
原告:王俊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XX,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兰,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632-9.
法定代表人:朱可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为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088518-2。
法定代表人:秦加文,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勇,该中心参保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丰诉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无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王俊丰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对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丰撤回对被告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
审 判 长 季爱华
审 判 员 赵佳喜
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司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