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珍,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从业者,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从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龚玲玲,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刘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珍与刘军、龚玲玲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玲玲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NX**宝马牌汽车、鄂FJX**奔驰牌汽车两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