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居民。被执行人李勇,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爱平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应向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8元,被执行人李勇一直未予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勇除本院扣留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待扣留被执行人李勇工资收入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