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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33号

童爱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爱平,李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居民。被执行人李勇,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爱平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应向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8元,被执行人李勇一直未予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勇除本院扣留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待扣留被执行人李勇工资收入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童爱平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