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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356号

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志),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斌、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经事前共谋,四被告人商定由被告人林某某出资35%、被告人徐某某出资20%、被告人曾某某出资35%、被告人黄某某出资10%共同开设赌场。后四被告人以被告人林某某的名义,于2015年5月中旬租用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X号“德月楼”茶楼作为场所并设置8台电脑,采用下注赌股指期货涨跌的方式,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四被告人则以每手交易提成150元的方式获利。四被告人另约定,获利后四被告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益。2015年6月3日13时30分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XX镇XX街XX号“德月楼”茶楼将该赌场查获。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参赌人员胡某某、服务人员古某某。另查获赌博用电脑显示器8台、操作器7台、键盘8个、读卡器8个、记账本1本,前述查获的物品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随案移送本院。另查明,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止,前述赌场共交易833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24950元;截止被查获时,四被告人共计已获利3050元。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分别向邛崃市公安局退缴了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8000元。退缴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票据移送,现金现暂存于邛崃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电脑显示器8台、操作器7台、键盘8个、读卡器8个、记账本1本、赌资及违法所得128000元、《股指宝合作协议》1份、交易记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四被告人辨认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相互伙同,在邛崃市XX镇XX街XX号“德月楼”茶楼内,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缴了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8000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四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电脑显示器8台、操作器7台、键盘8个、读卡器8个、记账本1本、赌资及违法所得128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电脑显示器8台、操作器7台、键盘8个、读卡器8个、记账本1本、赌资及违法所得128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兴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 霄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