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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906号

张乐平与张森弟、张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乐平,张森弟,张月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906号

原告:张乐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仙居县。

被告:张森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月仙,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张乐平为与被告张森弟、张月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张乐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乐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乐平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