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906号
原告:张乐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仙居县。
被告:张森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月仙,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张乐平为与被告张森弟、张月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张乐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乐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乐平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