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039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俊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巴比伦娱乐城银湖北路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关朝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巴比伦娱乐城银湖北路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