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8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国。
被执行人:吴兴贵,男。
被执行人:吴成满,男。
被执行人:汪北京,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兴贵、吴成满,汪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璐
审判员 秦建宏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珀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