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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523号

原告王三淮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王三淮,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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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523号原告王三淮(又名王三鹏),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6日。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负责人宁玉平,主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负责人陈建玉,主任。

原告王三淮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映德

人民陪审员  钟红霞人��陪审员王翠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雍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