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523号原告王三淮(又名王三鹏),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6日。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负责人宁玉平,主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负责人陈建玉,主任。
原告王三淮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共和村、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竞赛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映德
人民陪审员 钟红霞人��陪审员王翠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雍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