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94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0月起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赁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X号的房屋内,摆放“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共计21台赌博机具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约30000元。2015年2月3日21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将前述赌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游戏机2台、记账本1本,并现场挡获被告人王某甲及参赌人员三名。前述查获的赌博机具21台及游戏机2台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统一保管。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邛崃市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2016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向邛崃市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票据移送,现金暂保管于邛崃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记账本1本、违法所得10000元、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赌博机具认定意见书(邛公治认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冉萧雪的证言,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赁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X号的房屋内,摆放“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0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及退缴在案的“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记账本1本、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游戏机2台,依法应当发还被告人王某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及退缴在案的“斗地主”机6台、“泰山”机6台、“麻将”机2台、“苹果”5台、“金花”机2台、记账本1本、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游戏机2台,发还被告人王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兴旺
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
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霄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