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21号申请人刘加国,汉。被执行人江苏扬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顾昕,总经理。关于刘加国与江苏扬景光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245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6673.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鹏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张彦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