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尚萌,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爱花,被告佟锴,男,回族,1990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萌诉被告佟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萌承担。
审 判 长 徐发文
审 判 员 张卫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