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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334号

尚萌与佟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尚萌,佟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尚萌,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爱花,被告佟锴,男,回族,1990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萌诉被告佟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萌承担。

审 判 长  徐发文

审 判 员  张卫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