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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6048号

苏立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立志,李燕燕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048号申请执行人苏立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燕燕,女,汉族。苏立志申请执行李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8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立志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苏立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861号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