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479号
原告:苏秀琴,女,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富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飞。
原告苏秀琴与被告银富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富通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秀琴的委托代理人柯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银富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秀琴诉称:拍趣网(www.pai777.net)是被告银富通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原告在拍趣网注册了会员账户,户名为“xmfjzg”,目前原告的账户总金额为28256.77元。拍趣网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竞购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会即刻返回到现金账户中,原告可在会员中心操作将现金账户余额退回到银行卡进行现金提现。2015年9月11日,被告在拍趣网网站发出重要通告,称受同行倒闭及自身严重亏损的影响,拒绝会员对账户里的余额进行现金提现,并且也停止了对成功竞拍者各类商品的发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拍趣网现今已停止竞拍运转,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目的已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8256.77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12日为428元),共暂计28684.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5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求中利息的起算日为起诉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的次日。被告银富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富通公司经营拍趣网(www.pai777.net),开展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该网站公布的竞拍知识,竞购者在拍趣网网站注册会员账户后可参与竞拍,交纳竞购预付款是获取竞购资格的前提,未成功竞购者的竞购预付款在竞购结束时会即刻返回到会员的现金账户中;会员可以做转活操作把现金账户里的钱转到活期账户,参加下一期的竞购,或者做提现操作,把现金账户的钱取现,网站将在T+5个工作日将提现金额转账到会员等级的结算卡中。2015年9月11日,被告在拍趣网网站发出通告,称因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自当日起停止新会员注册,当期参加竞价的会员的竞价准备金在取消后退回会员账号;因资金断裂,原定10号打款的剩余2期款项已无力继续汇款,将退回会员账号。原告在该网站上注册了用户名为“xmfjzg”的账户,该会员账户中尚有活期账户金额0.77元、保证金账户金额1960元、现金账户金额26296元,合计28684.77元。现原告以拍趣网已停止经营导致原告上述账户内的款项不能提现为由,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电脑上进行现场演示操作,登录拍趣网,展示原告在拍趣网的账户信息,并操作申请提现过程,在原告提交提现申请后,系统提示“暂时关闭提现”、“提取现金不能大于0”。另,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拍趣网上原告账户信息、拍趣网发布的竞拍知识、拍趣网“通告”、公告费发票和报纸、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拍趣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并设立账户,视为接受拍趣网的竞拍规则,从而与被告形成拍卖合同关系。根据前述规则,未成功竞购者的竞购预付款在竞购结束时会即刻返回到会员的现金账户中;会员可以做转活操作把现金账户里的钱转到活期账户,参加下一期的竞购,或者做提现操作,把现金账户的钱取现,网站将在T+5个工作日将提现金额转账到会员登记的结算卡中。换言之,会员的现金、保证金及活期账户内的金额均可以提现并转到其登记的银行卡中。现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留存于前述账户内的款项无法取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返还会员账户内款项28256.77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的次日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告费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富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秀琴款项28256.77元及利息(以28256.7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银富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秀琴支付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被告银富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怡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