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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969号

申请人邱瑞武与被执行人范首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瑞武,范首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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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969号申请执行人邱瑞武,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黄舟雄,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首春,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首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90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祥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