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426号原告谢锡君。被告龙朝瑞。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晋。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锡君诉被告龙朝瑞、被告谢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谢锡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童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