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56号
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3001178G(1-1)。
法定代表人:周波,经理。
被告: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