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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456号

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56号

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3001178G(1-1)。

法定代表人:周波,经理。

被告: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安徽省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