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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525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潘锐锋,王斯斯,佛山市向扬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潘锐锋,王斯斯,佛山市向扬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2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法德。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凌华丽。被告潘锐锋,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4。被告王斯斯,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7。被告佛山市向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萧健登。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潘锐锋、王斯斯、佛山市向扬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日向本院缴纳按简易程序减半后的受理费6529元。而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现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