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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8号之一

吕红伟、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红伟,肖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红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肖智勇,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吕红伟与被执行人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红伟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红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