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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87号

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与武福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武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顺县青羊镇城关村。法定代表人张秀斌,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富民,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福林,男,汉族。

上诉人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武福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富民,上诉人武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0年10月1日羊井底乡人民政府与上诉人武福林的父亲武马锁签订《荒山果园及土地承包合同书》,武马锁承包荒山200余亩,耕地5亩。2011年由上诉人武福林经营的耕地1.475亩被高速路征用,领取补偿款为32244.36元。上诉人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称武福林领取补偿款的土地为《荒山果园及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土地,属于平顺县青羊镇人民政府所有,武福林对此予以否认。原审判决亦认可《荒山果园及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土地已被部分征用的事实,武福林领取补偿款的土地是否为《荒山果园及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被征用土地,原审判决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晓莉

审判员张建兵

审判员 洪            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