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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968号

王春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宇,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瑞德海天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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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96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宇,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法定代表人李广洞,主任。被执行人北京瑞德海天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委会南200米。法定代表人贾文贵,经理。申请人王春宇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瑞德海天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5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瑞德海天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于2017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瑞德海天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农商银行的账号及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