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6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甲,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辩护人陈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到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在平阳县昆阳镇新湖小区121号酒坊内开设棋牌室,以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取头薪人民币8000元。同年5月10日,该棋牌室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5月11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钟某、陈某丙、陈某丁、徐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物扣押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且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陈明海据此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已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乐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琼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