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28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汪高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朱依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