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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1847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玉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31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星美凯龙1号馆A-地下101(产权证号:1020513019**)。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星美凯龙1号馆A-101(产权证号:1020513019**)。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星美凯龙1号馆A-201(产权证号:1020513019**)。

四、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星美凯龙1号馆A-301(产权证号:1020513019**)。

五、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星美凯龙1号馆A-401(产权证号:1020513019**)。

六、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08-2012-**)。

七、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08-2012-**)。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