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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宗标、龙岸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廖宗标,龙岸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被执行人廖宗标,男,汉族,住融水县。被执行人龙岸云,女,汉族,住融水县,系廖宗标之妻。龚昌泳,男,壮族,住融水县永乐乡下覃村龚权屯*号。龙彦花,女,汉族,住融水县永乐乡下覃村龚权屯*号。廖宗力,男,壮族,住融水县永乐乡下覃村下覃村扶芦屯**号。龚志琼,女,汉族,住融水县永乐乡下覃村扶芦屯**号。廖赞礼,男,壮族,住融水县永乐乡永乐街**号。莫素兰,女,汉族,住融水县融水镇福星路***号。黄维谦,男,汉族,住融水县融水镇向阳街**号。莫小菊,女,汉族,住融水县融水镇向阳街**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宗标、龙岸云、龚昌泳、龙彦花、廖宗力、龚志琼、廖赞礼、莫素兰、黄维谦、莫小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宗标、龙岸云、龚昌泳、龙彦花、廖宗力、龚志琼、廖赞礼、莫素兰、黄维谦、莫小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宗标、龙岸云、龚昌泳、龙彦花、廖宗力、龚志琼、廖赞礼、莫素兰、黄维谦、莫小菊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57588.52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维谦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62×××45、62×××07帐号有存款;被执行人龙彦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香山分理处62×××16帐号和工商银行福建省泉州南安官桥太同支行14×××55帐号有存款。应裁定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维谦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62×××45帐号存款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黄维谦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62×××07帐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从冻结之日起算。

二、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龙彦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香山分理处62×××16帐号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从冻结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彦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