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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756号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美祥、何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美祥,何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756号

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清风清风苑1幢底层8号。

法定代表人:廖举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魏志东,该公司负员工。

被告:彭美祥,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何国英,女,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