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756号
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清风清风苑1幢底层8号。
法定代表人:廖举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魏志东,该公司负员工。
被告:彭美祥,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何国英,女,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