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民初984号

于长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984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多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