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984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多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