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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479号

芦淑真与张焕玲、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芦淑真,张焕玲,丁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479号原告芦淑真,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卢向丽,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玲,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丁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被告张焕玲之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淑真诉被告张焕玲、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淑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向丽、被告张焕玲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淑真诉称,原告从2013年2月1日起租赁被告的门面做生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租赁该门面时原告支付转让费40000元,押金5000元,该门面房位于卫东区黄楝树社区181号,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租赁期间,原告诚信经营,按时交纳房租,从无拖欠。2015年4月,在距离合同到期还有9个月的时候,被告通知原告房屋要拆除重建,并要求在2015年6月中旬腾退房屋,原告没有办法,只好打折处理商品,拆除原装修设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通知拆房时,被告还告诉原告,两个月盖好房子,房子还租给原告,让原告等着,致使原告也不能到别处租房。原告认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单方违约,致使原告正在经营的店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因违约行为赔偿原告营业损失、装修损失、管理费损失、货架及购物篮损失、转让费损失等各项损失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实,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对房屋拆迁改建如何处理有明确的约定,原告是在明知并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租房合同,现房屋拆迁改建提前退租符合双方之前的约定,请求赔偿没有依据;

二、原告退租之后,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另行选租合适的铺位,被告没有也不可能强制原告另行租房,并不能逼迫原告让原告等着,现在房屋已改建完毕,仍可同被告签约;

三、原告退租,被告收房是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营利与否,是基于自身的经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以自己做生意没有赚钱请求被告赔偿违背了事实,综上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原告芦淑真与被告张焕玲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原告芦淑真租赁被告位于卫东区××楝树同××街门面一间,租赁期间自2015年2月1日起一年。被告为翻盖房屋,于2015年4月份通知原告拆除房屋重建,并腾退房屋,原告开始处理商品,2015年6月份,原告芦淑真腾空房屋退还给二被告,后二被告将5000元租房押金退还给原告芦淑真,2016年1月份,二被告房屋建成。原、被告双方未达成新的租房协议。现原告芦淑真以二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另查明,原告芦淑真租赁二被告位于卫东区××楝树同××街门面一间,注册了名称为卫东区义和长时尚精品坊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芦淑真系经营者,加盟了广州市贰木商贸有限公司,门头上挂淘淘乐,用于经营饰品,该门面从丁楠转租,原告庭审中提供的支付转让费40000元票据收款人是平顶山市新华区万兴酒水超市建西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芦淑真提供的租房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二被告租赁房屋给原告芦淑真,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内,二被告因拆房重建通知原告芦淑真搬出房屋,原告芦淑真在搬出租赁房屋前进行了商品处理,并腾空房屋退还给二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解除,现原告芦淑真以二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芦淑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芦淑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中波

审 判 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买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