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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277号

袁显容、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显容,叶涛,泸县福集交通车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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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袁显容,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叶涛,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泸县福集交通车队,住所地泸县云龙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66537199-X。负责人刘勇。袁显容申请执行叶涛、泸县福集交通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0元(已到期部分)及承担执行费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人员决定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