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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40号

解志光等诉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解志光,解英杰,解秀英,刘波,临沂市陆祥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40号申请人解志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解英杰,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解秀英,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波,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申请人临沂市陆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高都工业园。

申请人解志光、解英杰、解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波、临沂市陆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陆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A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陆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A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凡荣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