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梅国耀,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玮,女,住江苏省镇江市。申请执行人梅国耀与被执行人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105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孙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