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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5号

梅国耀与孙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国耀,孙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梅国耀,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玮,女,住江苏省镇江市。申请执行人梅国耀与被执行人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105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孙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