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字2628号

孙开珊、孙长朋与封功兵、陈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开珊,孙长朋,封功兵,陈丹丹,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字2628号原告孙开珊。原告孙长朋。被告封功兵。被告陈丹丹。被告陈杰。

原告孙开珊、孙长朋诉被告封功兵、陈丹丹、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姜如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开珊、孙长朋和被告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功兵、陈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开珊、孙长朋诉称,被告封功兵、陈丹丹向原告借款5万元,相互约定利息3%,利息一个月还一次,由被告陈杰提供担保。在2014年5月12日前,被告尚能按期偿还利息,后因被告封功兵、陈丹丹夫妻离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也未能偿还本息。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封功兵、陈丹丹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被告陈杰辩称,我签字担保是事实,但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封功兵、陈丹丹向原告孙开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孙开珊、孙长朋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3%,百分之三,同意壹个月壹付,借款人可以一个月随时还款,被借款人可以一个月随时收回,如违约,借款人和担保人负连带关系,无法律漏洞可找,并加每天违约金伍拾元正”。并由被告陈杰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二原告出借款项后,二被告按约付息至2014年5月12日,此后即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虽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本息,但被告封功兵、陈丹丹一直未能偿还借款,被告陈杰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孙开珊、孙长朋、陈杰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开珊与被告封功兵、陈丹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封功兵、陈丹丹未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杰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功兵、陈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银行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陈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连同借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姜如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洪田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