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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399号

代XX与戚明田、戚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XX,戚明田,戚明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代XX,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戚明田,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戚明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戚明田的存款2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龚明华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