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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106号

朱建华与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民委员会、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建华,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民委员会,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106号

原告:朱建华,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代理人:朱呵呵,系原告之子。

被告: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南周坂,组织机构代码:66711616-7。代表人:封张永,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园驾桥西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8246-2。代表人:陈钧,系镇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民委员会、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朱建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