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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167号

陈海燕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167号罪犯陈海燕,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海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燕在服刑期间获记功4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