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陈永俊,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志青,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桂,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俊诉被告王家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玉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俊的委托代理人许志青,被告王家桂,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永俊诉称:2015年3月30日7时30分左右,杨军驾驶被告王家桂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在沿山天景社区路口左转弯时,碰撞直行走机动车道陈永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陈永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军负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另据悉,苏A×××××的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向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126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4076.72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1元、财产损失1470元、鉴定费2520元等损失费用、其中超出交强险部分依60%计算,合计人民币182424.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家桂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发生事实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车辆的所有人,杨军是我雇佣的驾驶员,该涉案车辆在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300000元,有不计免赔险,对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发生事实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300000元,有不计免赔险。就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我司认为:医疗费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每天60元,出院50元;交通费认可200元;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其他费用由法院判决;我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7时30分许,杨军驾驶被告王家桂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天景社区路口50米处左转弯时,碰撞直行走机动车道原告陈永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陈永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永俊到南京高新医院等处治疗,原告的损伤经诊断系:1、右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上段骨折;4、额面部及右大腿后部挫裂伤。原告的损伤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永俊右下肢的损伤后果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以伤后24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15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军负同等责任;原告陈永俊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1、杨军系被告王家桂的驾驶员,受被告王家桂安排驾驶该涉案车辆,该涉案车辆苏A×××××号在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承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家桂支付了原告陈永俊医疗费等费用30000元。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方举证的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出具的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医疗费单据及费用明细、司法鉴定文书及鉴定费单据,误工证明、交通费单据;被告王家桂举证的车辆保险单及支付原告费用手续等证据综合分析予以认定。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举证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出具宁康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永俊右股骨下段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致右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永俊的误工期限共计以24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15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该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杨军驾驶被告王家桂的车辆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永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九大队处理认定杨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永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杨军系被告王家桂的驾驶员,受被告王家桂安排驾驶该事故车辆,且驾驶的系机动车辆,其所涉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家桂承担,故本院确认被告王家桂应依杨军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对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中被告王家桂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应由被告王家桂负责赔偿60%,其余40%的损失费用由原告陈永俊自行负担。在原告陈永俊主张的赔偿范围里,本院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51260.47元(其中被告王家桂支付了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34553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费1470元、鉴定费5080元(其中原告陈永俊支付2520元,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2560元)。在原告上述损失中,在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126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1800元,小计53500.47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为43500.47元;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包括误工费34553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小计206045元,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超出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为9604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1470元,未超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原告上述损失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121470元,应由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计139545.47元,由被告王家桂负责赔偿60%即确认为83727元,该损失费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医疗费中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损失应由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费用合计人民币205197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损失2520元,因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之列,依法应由被告王家桂负责赔偿60%即确认为1512元。被告王家桂支付给原告的医疗等费用30000元,扣除被告王家桂需负担的鉴定费1512元和诉讼费710.50元,余额27777.50元,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王家桂。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2560元应由被告南京财产保险公司自行负担。原告陈永俊的其他损失费用由原告陈永俊自行负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永俊损失计人民币205197元(因原告陈永俊尚需退还给被告王家桂人民币2777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将该款中的27777.5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王家桂,其余177419.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永俊);
二、被告王家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陈永俊鉴定费损失人民币1512元(已扣除);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2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四、驳回原告陈永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50元,由被告王家桂负担(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书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