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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214号

尹书文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书文,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214号原告尹书文,男。被告张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文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尹书文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尹书文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