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214号原告尹书文,男。被告张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文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尹书文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尹书文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
尹书文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214号原告尹书文,男。被告张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文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尹书文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尹书文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