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民初2072号

王辉诉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辉,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072号原告王辉,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委托代理人周秀全,系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君,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判员  文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康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