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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676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朱荷瑛,刘德庆,刘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3243-2,住所地苏州市平门外东升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朱荷瑛,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刘德庆,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刘瑾,女,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朱荷瑛、刘德庆、刘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明、朱荷瑛、刘德庆、刘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35360.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明、朱荷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10幢202上、下层室(所有权证号:00083353)、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21幢202室(所有权证号:00008200)、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天阙别墅D-6幢房产(所有权证号:00088747)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200801111),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小明、朱荷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10幢202上、下层室、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21幢202室、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天阙别墅D-6幢房产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