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民初4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
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朱某甲去向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朱某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朱某甲于1990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原、被告曾均为冶钢集团职工。1998年,原、被告下岗后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因被告将原、被告二人打工的积蓄全部用来购买彩票或赌博,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自2004年以来,双方一直争吵不断。2008年,原、被告回到黄石。此后,被告开始自已经商,但常编造借口不回家。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因有赌博恶习,导致债主上门讨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且自2014年元��起,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下落不明已过2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经成年。自2014年1月以来,被告朱某甲离开居住地,一直去向不明。2016年1月7日,原告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社区居住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被告朱某甲原因不明离家2年以上,至今仍去向不明,没有承担家庭责任,已经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汪某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诉讼费200元,原告汪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章国和
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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