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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吴同山与被执行人董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同山,董传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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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吴同山。被执行人董传龙。申请执行人吴同山与被执行人董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90000元,双方自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2050元且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杨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