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荀玉财。被执行人李涛。申请执行人荀玉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荀玉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荀玉财发现被执行人李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薛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