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682号
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角洞水库。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
委托代理人:李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伟丰,男,汉族,1998年8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伟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37元(减半收取2168.5元),由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恒盛 来自